法拍也有稅捐「紅利」。財政部表示,營業稅已可優先受償,當拍定人取得法拍貨物或廠房等不動產時,法拍貨物等內含的5%營業稅,將可用來抵稅或申請專案退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利益,只限拍定人為按5%稅率繳稅的一般營業人,屬於特種稅額範圍計稅的營業人,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無法享有抵稅或退稅的權利。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項租稅利益,只限拍定人為按5%稅率繳稅的一般營業人,屬於特種稅額範圍計稅的營業人,例如銀行、保險等金融業者,無法享有抵稅或退稅的權利。
依據100年11月23日新修正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此一條款下,拍賣或變賣貨物應徵的營業稅,將獲得優先分配,國庫租稅債權擁有完全保障。
除了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外,財政部還說,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國庫同樣亦可獲得優先分配。
財政部指出,法拍貨物的營業稅可優先分配後,買受人(即拍定人)的身分如為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的「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時,拍賣或變賣貨物已受分配的營業稅,即可由買受人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取得的法拍標的物如作為固定資產使用時,財政部亦同意買受人可依據營業稅第39條規定,申請專案退還已受分配的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公司因欠稅未繳,其所有廠房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買受人乙公司以新台幣1,000萬元拍定。由於買受價款內含5%營業稅476,191元【1,000萬元÷(1+5%營業稅率)×5﹪】已獲全額分配,乙公司即可依規定,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或將買受標的列報固定資產,申請專案退稅。形同乙公司因此獲得國庫提供47.6萬餘元的退(抵)稅紅利。不過,財政部強調,法拍貨物或不動產的退抵稅優惠,並不適用於拍賣或變賣標的免課徵營業稅,或買受人非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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