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銷至藥局 發票有學問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2.07.30 03:22 am

藥商販售藥物給藥局時,由於藥局兼具藥品販售及藥劑師調配兩種功能,等同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雙重身分,應開立何種發票產生疑慮。北區國稅局依財政部函令解釋,若為醫生處方藥應開立二聯式發票;藥劑師指示用藥或成藥等則為三聯式
就藥商而言,銷售貨物與營業人,開立三聯式發票,有助於藥局支付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若未依規範另開立二聯式發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至於相關收入,因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的專業性勞務,將認定為主持藥師、藥劑生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屬於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將被認為是藥局因為營業需求進貨,必須開立三聯式發票,認定屬於營業人身分,收入必須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也提醒,一旦同時擁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的藥局,除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尚須辦理營業登記,避免漏報營業稅。
【2012/07/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