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生活稅法/死亡2年內贈與 仍算遺產:

吳太太問:我丈夫今年初過世,去年把名下4000萬元財產過戶到我名下,後來我把這筆錢匯給小孩,也報繳了贈與稅,請問這筆錢還需要報繳遺產稅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你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移轉給妳、繼承人和繼承人配偶的財產,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妳先生把4000萬元的財產過戶給妳,時間落在死亡前2年的範圍,因此這筆錢要報繳10%的遺產稅。


不過,或許妳會覺得奇怪:妳後來把錢轉給小孩已繳了贈與稅,如果政府還課遺產稅,不是重複課稅嗎?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關鍵在於稅法規定,贈與人贈與他人資金要課贈與稅,受贈人將受贈資金再贈與第三人時,是另一個贈與行為,因此還是要課贈與稅。


此外,妳先生生前送給妳4000萬元,課的是遺產稅,和後來再把這筆錢贈與小孩課贈與稅,名目和課稅主體都不同;因此向國稅局申訴重複課稅,無法獲得國稅局採信。


事實上,許多民眾為少繳遺產稅,生前會透過租稅規劃節稅,但有時節稅過了頭,反而「偷雞不著蝕把米」,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運用就是一例。


舉例來說,吳先生婚後賺取了1000萬元財產,太太則有600萬元,兩人名下財產差了400萬元;吳先生往生後,太太可向國稅局申請差額分配,先生的遺產中可以扣掉200萬元(400萬/2)免課遺產稅;也就是說,吳先生的遺產只有800萬元(1000萬-200萬)要繳遺產稅,稅額80萬元(800萬X10%)。


不過,如果吳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1000萬元過戶給太太,由於他名下已無財產,太太沒辦法申請差額分配;問題是死亡前2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因此要繳100萬元(1000萬X10%)遺產稅,反而比不作規劃繳更多稅,民眾必須注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