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有資金轉至子女帳戶,即使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財政部表示,雖可免除被課徵贈與稅,但是分散所得事實仍舊存在,除需要回復補課其所得稅外,還要再按分散所得行為再處二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A雖只有20多歲,且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97年起納稅人A的利息所得爆增數十萬元,引起國稅局的疑心。
南區國稅局因此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A的資金全數來自其父B,B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才會從97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匯入兒子A的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
不過,B也向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被國局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自己名下。國稅局查證B的說法並檢視其子A的銀行帳戶,存款確已在國稅局調查前轉回給B。
財政部表示,B雖未涉及贈與,但仍有分散所得避稅的企圖,因此仍須將A帳戶利息所得併回B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