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納稅人亡後3個月 繼承人應報稅

稅務問答/納稅人亡後3個月 繼承人應報稅:

中壢市管小姐問:納稅義務人已死亡,如何補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申報期,仍應依規定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