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王小姐問:給付非居住者之扣繳申報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舉例說明,外籍教師A君於100年10月1日入境台灣,並受僱於甲英語短期補習班,則補習班於100年11月5日給付A君薪資所得6萬元,應按18%扣繳率扣取稅款10,800元,且於100年11月14日以前,將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