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仁德區陳先生問:我們公司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因而支付給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向國稅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給予收款之同業公會。
至於99年12月31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