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務
標的設定他項權利 抵繳扣除該項價值
台中市屈先生問:實物抵繳標的物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是否可作為遺產稅擔保品?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財產的「抵繳價值」計算,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準外,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應扣除項目規定,如該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抵繳價值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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