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外國企業在台灣發行的台灣存託憑證(TDR),取得的現金股利算是海外股利所得,應以原始取得的股利金額,併入所得稅基本稅額計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來台發行TDR,通常是委託我國存託銀行,在台灣證交市場掛牌買賣。
持有TDR投資人,等於投資外國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無論是我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非境內居住個人,取得TDR外國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計算為海外所得。
國稅局指出,TDR股利的原始發放者,是位於國外的保管機構。股利毛額匯回台灣的TDR存託機構、到台灣投資者戶頭,過程中將扣掉匯費、存託費等手續費用。
民眾應以國外保管機構原始發放的股利毛額,申報海外所得。許多民眾將最後拿到手的股利淨額,申報為海外所得,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