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父母在子女嫁娶時贈送多少金錢以內不用繳贈與稅?
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答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100萬元以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子女財物,如不超過100萬元,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98年1月23日以後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六個月以內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