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國輪回籍,今年我國開始實施海運噸位稅,航運業者明(101)年5月報稅,可用噸位稅代替營所稅。但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噸位稅的性質不能再算成「所得稅」,可能影響海運業者「稅前盈餘」表現。
為刺激經濟,目前許多海運興盛的西歐國家祭出租稅獎勵,允許航運公司以噸位稅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
噸位稅是以「船舶噸位數」計算稅額的制度,不論海運公司是否賺錢,都要繳交固定稅額。根據我國所得稅法,海運業者可選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也可選擇採用噸位稅。
不過,接軌IFRS後,噸位稅這筆支出,在財報中不能再當成所得稅。根據IFRS的IAS 12「所得稅」公報,只有企業總體所得為基礎的稅額計算,才能在IFRS財報中認作所得稅;噸位稅制度是根據公司資產(船舶的噸位數)來計算稅額,每年稅負支出不會依盈虧而有改變,不能算是「所得稅」,在財報中須改列成本費用。
會計師指出,對海運業者來說,採用噸位稅,雖可省下近九成的稅負,但這筆稅務支出在財報改列費用,卻可能讓稅前盈餘數字下滑,但稅後純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