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海運與航空業者面對「租賃草案」與「折舊認列」二大困難,尤其前者若實施,可能增加航商的負債比,導致融資受困。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兩個月後公布租賃規範,預計2015年實施。會計師表示,現行會計準則有營業租賃與資本租賃。若資產的租用年數低於耐用年限的75%,為營業租賃;高於75%,則為資本租賃,財報中認列資產價值,合約中約定的租金總額也須列入負債。
航商為避免落入資本租賃、增加負債,都會刻意將租用年數控制在耐用年限的75%以下,這樣租船的租金支出,只要「給多少、認多少本費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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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IFRS重視「原則」,租賃草案沒有區分75%的比率,全部租賃行為都要同時提列資產與負債。航運業者的資產和負債會同時上升,一來一往,淨利雖不變,但「負債比」將提高,恐怕會增加未來向銀行融資的困難度。
目前航運業常見航商大量租船後轉租出去的營運模式,假設航商向他人租船,一天須支付1萬美元租金,但轉租出去的收入卻只有一天3,000美元,IFRS時代,此為「虧損性合約」,須在損益表認列合約期間可能的損失。若租賃資產的租金行情下滑,且未來幾年都看跌,業者須提列的損失就增多。IFRS對資產折舊新規定,也將使航運業採用IFRS前幾年,折舊費用增多。IFRS規定,折舊須反映經濟實質,公司供營運用的固定資產,若有不同的組成成分,須照耐用年限不同,分別折舊攤銷。不同國內現行將一台固定資產(如一架飛機、一艘貨輪)包裹一起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