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陳小姐問: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價款1,200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在死亡時尚未領取價款,性質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該分局說明,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海外基金價款,經併入其遺產總額,除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在死亡時尚未領取價款,性質上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該分局說明,漏未申報該筆出售海外基金價款,經併入其遺產總額,除遭國稅局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