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執行業務費用率 部分調高:
今(101)年5月,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執業收入時,若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稽徵機關用以計算其所得的費用率已略微調高。包括職能治療師與醫事檢驗師(生),可列報的費用達到收入的43%。
財政部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即可依每年由政府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後課稅。
今年5月將申報100年度所得稅,財政部已頒布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兩項標準。總計新增三項業別,並調整現有二項執行業務的費用率。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部分,財政部配合牙體技術師法實施,增訂牙體技術師(生)的業別,其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其餘業別計稅的收入則維持99年度標準不變。
不過,地方政府改制後,財政部也從寬規定,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如屬在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的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及高雄縣者,100年度的收入標準仍可按縣計算。例如,地政士辦理保存登記業務,如未記帳者,如屬直轄市及市者,稅捐機關每件按3,000元計算收入;但若是在縣者,其收入標準每件2,500元。
10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部分,則配合新增三項執行業別,並調整二項費用率,包括:
新增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的費用率為60%;西醫師業別部分,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費用率為78%;牙體技術師(生)業別的費用率為40%。
調整後的費用則有,醫事檢驗師(生)及職能治療師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的費用率,分別由35%及20%調高為43%。除此之外,其他各業別100年度費用標準,均維持不變。
財政部強調,執行業務者如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其執行業務所得,均應依帳證及相關規定核實認定,不適用財政部所訂頒的收入及費用標準課稅。符合財政部所訂標準報繳所得稅者,如經稅捐機關查得實際收入較高時,亦將改按實際收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