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年資計算 逾半年算一年:
退職服務年資長短,影響包括退休金在內的免稅額高低。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如非整數,未滿一年的年資部分,超過六個月可以一年計算。
舉例來說,甲在A公司的服務年資共是20年又七個月,計算甲可以適用的退職所得免稅額時,其退職年資即為21年。
財政部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的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的餘額,依法扣繳稅款。
取得退職年資的納稅人,則應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已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即全數免稅)。
二、超過16.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六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個月,則以一年計。
例如,甲公司資遣乙,101年1月2日給付乙資遣費,乙在甲公司有三年六個月年資,退職服務年資即以四年計算。此時,假設甲公司給付的資遣費為50萬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 萬元(16.9萬元乘服務年資四年),乙所領取的50萬元資遣費,可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
但若甲公司給付給乙的資遣費為90萬元,乙的退職所得免稅額度就是78.8萬元【(即16.9萬元×4年)+超過部分的半數(即22.4萬元/2)】,甲公司應以餘額11.2萬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總計乙取得的90萬元資遺費中,有11.2萬元需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