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稅務問答/醫美相關收據 不可報綜所稅:
屏東縣竹田鄉黃先生問:醫藥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應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醫藥收據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因醫藥費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醫療費用,故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或齒列矯正的醫療費支出,如給付予符合上述規定醫療院、所,得憑診斷證明書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項目;惟因美容目的而為之支出,如因美觀性質為牙齒矯正或皮膚美容等,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