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張小姐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都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都是希望藉由寺廟誦經來祈福消災,因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規定,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受贈之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縱民眾確實係無償捐贈,亦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以免申報上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遭國稅局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