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沈先生問:其父生前出售土地,但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應如何申報?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也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