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津/演講或授課?稿費、薪資「稅」不同

生活法津/演講或授課?稿費、薪資「稅」不同:

演講報酬,是講演鐘點費還是薪資所得?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佳瑋主張是可免納所得稅的鐘點費收入,台北市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莊補稅1929元;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判莊敗訴。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同樣是演講費,但演講性質不同、所得性質也大不同。最簡單的分類方式為:「講演鐘點費」屬於稿費,有十八萬元免稅額;至於「授課鐘點費」則屬於薪資所得,「薪資特別扣除額」只有十萬四千元。


莊佳瑋三年前申報所得稅時,將他和律師太太參加四場演講所得一萬餘元,列報為講演鐘點費收入,莊主張他們是以專家身分進行專題演講,符合是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廿三款規定的「講演鐘點費」,只要全年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卻收到近二千元的補稅單。


官員提醒,民眾如果領到鐘點費,隔年二月以後會收到主辦單位寄發的扣繳憑單,講演鐘點費的格式代號是「9B」,授課鐘點費的代號是「50」;若發現扣繳憑單開錯,可向主辦單位要求更正扣繳憑單。


講演鐘點費和授課鐘點費的差別在於性質不同。一般而言,各機關團體邀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講演鐘點費」;這筆所得可和稿費、版稅等合計,不超過十八萬元即可免納所得稅。超過十八萬元的金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報稅。


不過,機關團體邀請不具教授或教員身分的人,講授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這筆收入就屬於「薪資所得」的「授課鐘點費」,必須併入薪資所得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