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股東」抵稅權受保障。財政部近日改變見解,同意企業因超額分配股東抵稅權所補繳的所得稅,可以記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這意味現在股東超抵的所得稅,未來股東將不再意外受累。
為解決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ICA的爭議,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改變過去見解,同意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稅款繳納日計入ICA餘額,以合理反應抵稅額餘額並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舉例,A企業得計入ICA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00元,但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導致實際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金額是85元,大於原應分配的8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五元。
在未改變見解前,企業必須為超額分配給股東的五元抵稅額負起補繳責任,補稅後,已納的五元營所稅仍不得補計入ICA,使其帳戶餘額只有15元;財政部改變見解後,企業補繳的五元稅款,可在補繳日計入ICA,因此ICA餘額將回復為20元。
財政部指出,過去不准企業將補繳超額分抵稅額的稅款計入ICA,造成ICA餘額短少的五元,須留待企業未來繳納的營所稅或保留盈餘所得稅彌補,此舉導致「未來股東」須為「現在股東」超額享有的抵稅額付出代價。
為解決目前確實發生未來股東抵稅額因此受累短少的爭議,財政部同意改變過去的限制,准許企業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的情形時,可在補繳稅款當日,將所補繳的稅款計入ICA。
ICA的記載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及第66 條之4規定的日期(期初、計入及減除日期)填載正確金額,以正確反應ICA。財政部說,企業如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在發生年度自ICA餘額中減除,以反應各時點正確ICA餘額。
財政部並同意,企業在新規定發布日前已經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在新規定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為解決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ICA的爭議,財政部已發布最新規定,改變過去見解,同意企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在稅款繳納日計入ICA餘額,以合理反應抵稅額餘額並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舉例,A企業得計入ICA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為100元,但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導致實際分配抵稅額給股東的金額是85元,大於原應分配的8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五元。
在未改變見解前,企業必須為超額分配給股東的五元抵稅額負起補繳責任,補稅後,已納的五元營所稅仍不得補計入ICA,使其帳戶餘額只有15元;財政部改變見解後,企業補繳的五元稅款,可在補繳日計入ICA,因此ICA餘額將回復為20元。
財政部指出,過去不准企業將補繳超額分抵稅額的稅款計入ICA,造成ICA餘額短少的五元,須留待企業未來繳納的營所稅或保留盈餘所得稅彌補,此舉導致「未來股東」須為「現在股東」超額享有的抵稅額付出代價。
為解決目前確實發生未來股東抵稅額因此受累短少的爭議,財政部同意改變過去的限制,准許企業發生超額分配抵稅額的情形時,可在補繳稅款當日,將所補繳的稅款計入ICA。
ICA的記載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66條之3及第66 條之4規定的日期(期初、計入及減除日期)填載正確金額,以正確反應ICA。財政部說,企業如有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各款規定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情形,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在發生年度自ICA餘額中減除,以反應各時點正確ICA餘額。
財政部並同意,企業在新規定發布日前已經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在新規定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者,亦可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2011/06/2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