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清算 依申報年度稅率計算


竹山鎮汪小姐問:公司清算期間若跨年度,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等情事時,清算期間若跨年度,因清算所得之計課,係就辦理清算之營利事業資產變現收益等,減除清算損失後之餘額為清算所得額,與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繼續經營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各年度所得額情形不同,故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依照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所稅稅率自99年度起已由25%調降為17%,故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時,應注意是否依修正後申報年度適用之稅率計算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1/06/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