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八德鄉王先生問:營利事業商品及原物料報廢申請程序為何?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有關營利事業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申請報廢程序,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之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及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勘查監毀。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下載報廢申請表格填妥後郵寄至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如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