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信託形式,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大股東請注意囉!請把握期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查獲荷包大失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份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得訊息後,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的方式,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目的之情事。
該局表示,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由於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份孳息,其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份孳息應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該部份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息,以訂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移轉給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惟基於愛心辦稅,明訂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又如前開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於受託人交付受益人前,委託人得向稽徵機關撤回該部份之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呼籲,由於稅捐機關就99年度受理之信託案件已於日前派案查核,如有前開情事之委託人,務必把握時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致補稅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