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人士來台工作期間若因公出差,財政部規定,離台期間可不計入居住天數,全年在台停留天數短於183天者,只須就源扣繳即可,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稅負最高不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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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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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居留的天數長短有關。外僑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反之就是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原則上不用辦理結算申報,扣繳稅款即是其最終稅負,目前最高為20%,最低只有6%。居住者除須辦理結算申報,稅率最低為5%、最高則達40%。
計算外僑人士居留天數,是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財部援用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末日計」原則,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台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果一個課稅年度內,多次入出境者,應累積計算居留天數。
財部強調,居留日數的計算,是以實際居住天數為主,不論是依親、就學、應聘或觀光等原因,都應該計入在台居留日數。但如外僑在台應聘期間,因公司需要而至國外出差,出差期間確實未居留國內部分,則可免計入在台日數。
舉例來說,美籍A先生100年3月5日來華學習中文,6月30日結束後在台北美商公司找到工作,7月1日取得工作證開始上班。美商公司同年9月8日派A至亞洲分公司出差,一直到11 月3日才返回台灣,並繼續居留到12月31日。
A先生100年在台停留天數總共是245天,即187天(3月6日至9月8日)+58天(11月4日至12月31日)=245天。A在台居留天數超過183天,具備中華民國居住者身分,其海內外所得都要向我國政府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提醒外籍人士須注意在台停留天數,雇主給付所得時,也要依據其外僑課稅身分據實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