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問:學校宿舍費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適用。該所又說,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列報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款者,不得扣除。申報時應檢附證明文件為,一、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二、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