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江小姐問:公司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應否列報職工福利會之年度收入?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4年10月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之收入,但因福利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產生之孳息,則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所屬年度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