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變更特殊會計年度 須經稽徵機關核准:

新竹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如欲變更會計年度為特殊會計年度,要如何辦理?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以報經管轄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並注意會計年度之採用及變更,應於新會計年度開始前申請。新設立營利事業,申請採用特殊會計年度,應以特殊會計年度之年度終止日與曆年制之年度終止日(12月31日)比較,先到者為申請最後期限。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