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財稅專欄/所得稅扣繳制 二大問題

德昌財稅專欄/所得稅扣繳制 二大問題:

最近立法院通過修正所得稅法第89條、第92條等條文,將所得稅扣繳憑單的申報及填發期限延長,原來分別是1月底及2月10日,如果1月底有國定假日連續三天以上,則分別延長到2月5日及2月十15日。


此一修正充分考慮到社會現實情形,值得肯定,不過申報及填發所得稅扣繳憑單期限雖然重要,但就所得稅扣繳制度而言,期限問題只是小事,現行所得稅扣繳制度尚存在不少大問題,更應全面檢討改進。


限於篇幅,本文僅就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及「扣繳稅率」部分,略抒所見。


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給付薪資、利息、股利等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是誰呢?如公司給付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是公司的「董事長」;機關、團體給付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義務人是機關、團體的「機關、團體指定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通常多指定「會計主管」)等。


論理既然是公司、機關、團體給付各種所得,就應由公司、機關、團體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扣繳所得稅,方符合事理。規定卻是由公司的「董事長」、機關、團體的「會計主管」擔任扣繳義務人。觀察各國相關制度,都是規定「誰是所得給付人,就由誰擔任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例如公司給付所得,即由公司本身擔任扣繳義務人),才具有「事理關聯的正當性」。我國現行所得稅法關於扣繳義務人的規定,不乏稅法學者指摘其規定存在違反「禁止不當聯結」的行政法原則問題,應該改正。


「扣繳稅率」的問題,首先是所得稅自動報繳適用的稅率,所得稅法有規定,但性質同屬稅率的扣繳稅率,所得稅法卻全部授權「財政部擬定,行政院核定」。如此不同的立法方式,有商榷餘地。


其次,所得稅「扣繳稅率」的問題,更嚴重之處在於扣繳稅率的立法違反「法律保留」的憲法原則。按所得稅扣繳稅率是一種「稅率」,直接影響扣繳稅額之多寡,依照「租稅法定原則」,扣繳稅率應該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6號解釋,法律授權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要求,亦即法律授權必須「目的特定」、「內容具體」及「範圍明確」。對於扣繳稅率,所得稅法全部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是否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可以再檢討。


關於扣繳稅率的法律授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外是「扣繳率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看來扣繳稅率要規定多少,全部由財政部及行政院說了算,在此即存在法律的授權範圍不明確的問題。


此外,所得稅法第73條之1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授信之所得按規定之扣繳率納稅,根本並無授權規定,其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更無疑。


(作者為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