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問答/股票孳息他益信託 委託人恐課兩種稅:

新北市汐止區邱小姐問:股票孳息辦理他益信託,受託人應如何申報該股票產生之收益?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後,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或委託人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為贈與並據以申報贈與稅者,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尚非信託契約約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屬委託人之所得,除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外,並應俟受託人交付該部分孳息與受益人時,依法課徵委託人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