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綜所稅 不能以非現金抵繳

生活稅法/綜所稅 不能以非現金抵繳:
林先生問:去年我收到公司的員工分紅配股,但我任職的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手中配股仍然無法出售或變現。今年5月報稅時,我能不能以手中非上市股票抵繳綜合所得稅?如果不能用「非現金」抵繳,我能不能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綜合所得稅必須以現金繳納,不能用非現金方式抵繳」;至於一般民眾耳聞,以非現金抵繳稅捐的方式,主要是針對遺產和贈與稅。
其中,以非現金抵繳遺贈稅的關鍵在於:依法繳稅金額必須超過新台幣3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有繳款困難等條件,才可以非現金抵繳。
簡言之,綜所稅必須以現金繳納;而遺贈稅則在法定符合條件下,可以用非現金抵繳。
所謂「繳款困難」,主要是觀察納稅義務人的遺產現金是否足夠,並不是以被繼承人的現金為衡量基礎。
例如台塑集團已故創辦人王永慶必須繳納的遺贈稅超過100億元,但王永慶的遺產現金少於100億元,王永慶的家人即可主張以非現金抵繳遺贈稅,王家確實也將王永慶部分名下土地做為抵繳遺贈稅。
綜所稅依法不得分期繳納,但稅捐稽徵法也有例外規定,若納稅年度遇到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義務人得以延期或分期繳納綜所稅;過去發生921大地震或88風災時,災民即可因此分期繳納所得稅,即使分期繳納所得稅,也不能以股票抵繳。
至於遺贈稅則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以2個月為限,分期繳納則必須具備納稅困難、30萬元以上稅額的條件,遺贈稅以分期3年繳納為限。 (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