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養文化藝術鑑賞人口,立委提案,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扶植文創產業。 (本報系資料庫) |
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剛開議,再度有委員提出修改所得稅法,擴大扣除額的適用範圍應涵括藝文消費支出。
包括立委江惠真、邱志偉等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將國人的藝文消費支出納入扣除額的扣減範圍,可扣抵金額分別為每人每年1.2萬元,或上限不得超過5萬元。
財政部指出,我國僅列舉及特別扣除額項目就多達12項,就數量而言已屬全球之最。財政部強調,財政健全小組已將所得稅的量能課稅功能納入優先改革議題,包括扣除額的檢討也已入列,在財政健全小組未獲得結論之前,希望不要再在所得稅法中,增訂任何扣免金額。
依據立委江惠真與邱志偉等人的提案均認為,文建會統計顯示,國內大型藝文表演活動場館,席位在500席以上者多達60座,但是因為並未考量國內文化藝術的消費人口,未來恐難支撐其營運。
江惠真等委員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包含數位媒體、數位內容產業及設計、藝術等產業,在知識經濟之下,文創產業均屬各國重點發展的產業,具有帶動內需市場、創造就業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性。因此,為了培養文化藝術的鑑賞人口,政府有必要提供減稅優惠,以扶植文創產業。
依據江惠真等23位委員的提案,所得稅法應增訂藝文消費支出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在購買文創活動的票價與出版品支出,可以減除1.2萬元扣除額;邱志偉等21位立委的提案,則將藝文消費支出納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且明訂要以欣賞本國文創事業舉辦的藝文活動消費支出才可以減稅,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萬元。
舉例來說,若以江惠真版本計算,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文創消費支出,若屬適用稅率為12%的中產階級,一年可省下的所得稅約是1,440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