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團保滿期金 列其他收入

問答/團保滿期金 列其他收入: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公司收到團體保險到期之滿期金該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至於保險到期收到的滿期金,則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該分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於歸戶之保險給付資料中發現,該公司漏未將團體保險滿期金100餘萬元申報為其他收入,而所支付的保費已列報於各年度費用,因此核定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100餘萬元,除補稅外,還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