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營區吳先生問:營利事業接受政府獎勵經費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的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於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的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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