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近來加強查核預售屋、成屋買賣交易所得漏報,民眾申報99年度綜所稅時,別忘申報房產交易所得、損失,以免因逃漏而受罰。
稅局不僅加強查核力道,也大幅調升房市熱絡地區的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例如,台北市由29%調高到37%,新北市(升格前縣轄市部分)由16%調高至21%,高雄市也由19%微幅調高到20%。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相關證明文件如因年代久遠遺失,可直接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上述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作為財產交易所得。例如99年賣掉一棟位於台北市、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的房屋,在未檢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37萬元。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仍須以申報實際所得為主,近來稅局已將買賣成屋、預售屋所得列為查核重點,稅局會依照資金貸款流程追查實際買賣價格,如有短漏報,可能會被要求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掉原來取得成本和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交易損失當年度沒有抵完,還可以遞延三年扣抵財產所得。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舉例來說,某甲去(99)年賣掉兩棟房屋,其中一棟買賣價差賺了80萬元,另一棟則虧損100萬元。某甲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將80萬元列入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列入財產交易損失,兩相互抵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零,不須計稅;多出來的20萬元損失,可在未來三年內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使用。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財產認列損失申報,一定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能認為損失。例如買賣房產,須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代書費、仲介費、裝潢費等單據,以利舉證損失。
稅局不僅加強查核力道,也大幅調升房市熱絡地區的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例如,台北市由29%調高到37%,新北市(升格前縣轄市部分)由16%調高至21%,高雄市也由19%微幅調高到20%。
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相關證明文件如因年代久遠遺失,可直接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上述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作為財產交易所得。例如99年賣掉一棟位於台北市、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的房屋,在未檢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37萬元。
不過,台北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仍須以申報實際所得為主,近來稅局已將買賣成屋、預售屋所得列為查核重點,稅局會依照資金貸款流程追查實際買賣價格,如有短漏報,可能會被要求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掉原來取得成本和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
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交易損失當年度沒有抵完,還可以遞延三年扣抵財產所得。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舉例來說,某甲去(99)年賣掉兩棟房屋,其中一棟買賣價差賺了80萬元,另一棟則虧損100萬元。某甲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將80萬元列入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列入財產交易損失,兩相互抵財產交易所得額為零,不須計稅;多出來的20萬元損失,可在未來三年內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使用。
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財產認列損失申報,一定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不能認為損失。例如買賣房產,須檢附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證明、代書費、仲介費、裝潢費等單據,以利舉證損失。
圖/經濟日報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