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利所得稅額 計算方式有別


汐止區曹小姐問:99年度營所稅稅額應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假設為T)係課稅所得額(假設為P)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新稅率(17%)課徵,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半數。亦即:1、P≦12萬元,T=0元。2、P>12萬元,T依下列方式計算:(1)P<181,818元,T=(P-120,000元)×1/2;(2)P≧181,818元,T=P×17%。


舉例來說:若99年度課稅所得額P在12萬元以下,則應納稅額T為0元;若P為15萬元(介於120,001元至181,818元之間),則T=(15萬元-12萬元)×1/2=1.5萬元;若P為30萬元(超過181,818元以上),則T=30萬元×17%=5萬1千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