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直系親屬保險費 未申報扶養不能列扣



屏東市江先生問:因父母親保險費用要保人皆為他,實際繳交保費者也是他,惟父母親今年輪到其他兄弟姊妹申報撫養,保費可不可以列舉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其中直系親屬是指納稅義務人所申報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合併申報制度,即夫妻、受扶養親屬所得均應合併申報,在計算所得時,設有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是以,如對未受其扶養直系親屬所支付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