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改選 採累積投票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9)日針對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案朝野協商,在民進黨立委缺席下,最後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本,未來將強制規定公司董事的選舉方式須採「累積投票制」,以保障少數股東當選董事機會,避免大股東「贏者全拿」掌握董事席次。


累積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擁有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給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董事,主要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派的派表也可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


經濟部98年即提出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但遭在野黨立委阻擋而暫時保留,昨天因民進黨團召開黨團大會,綠委均未出席朝野協商,最後經濟委員會通過行政院版本,未來是否可在立法院會中順利完成,恐怕仍有變數。


立委丁守中表示,該修法為「反掏空條款」,他指出,現行公司法將選任董事選舉方法,授權公司得以另訂章程規定,但部分公司經營者及大股東卻利用修改公司章程的機會排除「累積投票制」,將股東會選舉董事方式,變更為「全額連記法」。


他說,如此一來,只要擁有公司50.1%股權者,就可「贏者全拿」掌握董事席次,相當不合理,不但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影響投資意願,更將使公司失去制衡力量,變成「一言堂」,他因而最早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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