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型股票 納員工獎酬制度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將「員工限制型股票」加入員工獎酬制度中。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昨(15)日表示,順應政府推動薪酬委員會的政策,員工限制型股票補足獎酬制度的最後一塊,可與國際趨勢接軌。

限制型股票最早是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93年底提出。當時台積電已至美國公開發行,張忠謀看到美國企業界盛行的限制型股票,便回頭向台灣政府建言,認為應修法將「員工限制型股票」納入員工獎酬制度中,讓我國獎酬制度更加多元化,但卻無疾而終。

巫鑫指出,政府目前正推動上市櫃公司成立薪酬委員會制度,正是立法院本會期能順利通過行政院修正草案的原因之一。引進國外企業愛用的獎酬工具「員工限制型股票」,可讓公司獎勵員工時不再綁手綁腳,可直接因員工的優良績效,送出股票作為獎勵。

巫鑫說,過去紅利股票、認股權憑證和庫藏股雖都是常用的獎酬工具,但對員工來說,都是須付錢購買的「有償獎勵」;員工限制型股票的好處,就是公司可為獎勵員工而增資發行新股,並以無償或優惠價格轉讓股份給員工,留住員工的心。

與庫藏股、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相同,公司發行限制型股票,可限制員工不可在一定期間內轉讓,以免員工拿到配股以後就離職。

法令明定,只要股東會有公司就可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企業成立薪酬委員會後,薪酬委員可向董事會建議發行限制型股票,並在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股東出席,取得過半數同意發行即可。

限制型股票僅限公開發行公司使用,發行數量、價格及條件將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另訂辦法。

巫鑫表示,限制型股票納入獎酬制度後,薪酬委員可採用的獎酬制度也愈來愈多元,建議可考慮將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刪除,因員工分紅雖已費用化,上述兩項工具卻仍要在盈餘分配中計算比率,導致許多企業混淆、難以計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