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作欠稅擔保 須列徵收補償計畫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欠稅擔保,該土地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否則均不得申請做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指出,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納稅人陳情,其因遺產稅補徵案件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因繳納現金有困難,無法繳納半數稅款,為免遭移送強制執行,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訴願擔保,但該土地因未經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遭到否准。財部表示,繼承財產提供擔保的目的,在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繳納稅捐時,稅捐機關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因此擔保品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易於變價及保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