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錢先生問: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是否需要辦理扣繳申報?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該認屬各該員工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免扣繳稅額。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應依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2011-06-27/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