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買方利息 應開發票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須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須開立1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