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同法第3條第1項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