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歸仁區劉小姐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是否有修正?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有關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有關營利事業分配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修正案,業於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生效,營利事業決議盈餘分配案時,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有關分配屬99年度以後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最新規定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比例,按以上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