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濟在過去幾年經歷自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衰退。此巨大變化造成部分納稅人的移轉訂價規劃不再符合稅務機關的要求。面對收益乃至應稅所得均大幅減少的情況,「稅務機關所著眼者大多為企業不當移轉收益至不同國家或其他關聯企業;在經濟不景氣,稅務機關的稽查活動將會較為鬆散;所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紀錄文件的編製不再那麼重要。」
然而我們希望提醒納稅人,通常企業有虧損或不尋常收益模式之事實將會引起更難應付且耗時的移轉訂價稽查。所以,不景氣時期移轉訂價報告的編製反而更為重要。然此時期報告編製的重點應著眼於解釋為何虧損或是較低的收益仍然符合常規交易原則。移轉訂價報告須能向稅務機關表達(1)納稅人的損益是由與移轉訂價無關的因素所造成;(2)相關企業的營業損益反映企業於關聯交易中所履行的功能及所承受的風險。納稅人採取因應對策時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有力的經濟分析至關重要,此分析須能鋪陳有力的論點支持納稅人關聯方交易的經濟實質。不景氣可能對不同國家及產業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即使在某一特定產業內,某些部門受影響程度也較其他部門大,相對具高度投機或風險的部門易有較大幅度波動。另一方面,位在供應鏈不同環節的納稅人受不景氣衝擊也可能會有程度或時間點上的差異。凡此種種,皆須在準備功能與風險分析的階段納入考慮,並反映於經濟分析中。一份為企業量身打造的經濟分析,並詳述不景氣對納稅人所造成的特定影響,將可在技術上為納稅人提供因應稅務機關查核的有力憑據。
在美國移轉訂價規章中,一個獨特的準則為「依所得衡量」。此準則衡量關聯企業之一方在交易當時對無形資產給付的價格與重要假設,並在真正受國稅局稽查時(可能是數年後)將該無形資產的真正價值與交易價值做比較;亦即「無形資產價格的決定取決於交易發生後的長期調整。」此準則在不景氣時可能被應用的情況為,若子公司向來在有營業利潤時支付母公司權利金作為商標使用費,而不景氣造成子公司虧損,子公司可據此準則停止支付權利金予美國母公司。實務上,授權人及被授權人或可協議暫停支付權利金,並作成一附錄載明此中止支付的期間及相關條款附於原關聯方交易契約書之後。
其次,納稅人須如實執行關聯方交易契約書中所載條款。此契約中通常規範關聯交易各方所應執行的功能與所承受的風險;若納稅人尚無一書面協議,我們建議儘快草擬此契約。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導方針其規範會員國移轉訂價的指導方針中,除關聯方交易契約書不反映常規交易,或交易之經濟實質與契約中所載不符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指導方針一般主張尊重納稅人所擬定的商業協議。完善的書面文件可以協助納稅人降低稅務風險。
(作者是Grant Thornton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