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汽機車供業務用 汽油費可列營業費用

員工汽機車供業務用 汽油費可列營業費用:

臺南市陳小姐問:員工如自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取得油單能否列報公司的營業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與其僱用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汽、機車供營利事業業務使用,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支付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以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除應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外,並應依其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剔除或轉正而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