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停業復業登記 視同向稽徵所申報

已辦停業復業登記 視同向稽徵所申報:

汐止區周小姐問:該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向新北市經濟發展局辦理停業登記,是否還要向稽徵所辦理登記?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停業期間欲提前復業、停業期間屆滿如欲復業或延長停業期間,也必須在復業前或停業期間屆滿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另外,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人如果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即視為已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主管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復業資料辦理停、復業登記,營業人毋庸重複申報。營業人若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辦理,將依法處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