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仲介買賣佣金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個人仲介買賣佣金 應併入綜所稅申報:

新營區陳先生問:個人取得仲介買賣之介紹佣金是否應課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個人取得仲介買賣之介紹佣金,應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如涉嫌短漏報仲介所取得之佣金所得,因而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將補稅送罰。一般民間土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交易者,介紹人可自買方或賣方獲得介紹佣金,取得該項佣金之個人,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項所得合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中申報納稅,若漏未申報仲介土地買賣之佣金收入,係違反所得稅法規定,除依法補稅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漏報仲介之佣金收入,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