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商品變質無法出售 應報監毀

稅務問答/商品變質無法出售 應報監毀:

屏東市陳小姐問:商品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一)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或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核實認定。(二)依前項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二、欲報備原物料、商品項目,在稽徵機關未勘查前請勿毀棄,並請依不同種類、規格分別整理,以利現場監毀。三、若該項報廢品嗣交由環保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者,營利事業應另行檢附報廢流程書面報告及委外處理情形照片(加註日期)等資料備查,以資明確。四、聯絡人及電話請務必填寫,以利該分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