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7,500元。該所審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經通知補報仍未補報。該公司於98年度申請暫停營業,98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98年5月份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2萬元,依規定應記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較期初餘額增加2萬元,經該所裁處罰鍰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