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購買艙位轉售給國內託運人而取得的出口運費業務,其出口運費應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的運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不過,如果代理人兼營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轉售給國內託運人,取得的出口運費業務,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